1、山东聊城“蝶贝蕾”化妆品传销案
该传销网络委托某大学博士生研制了名为“小财神”的传销网络系统的操作程序,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亲朋好友交纳29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入会,以“五级三阶制”利润分配方式层层抽取提成,从中非法获利。
2006年3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传销B级头目严某某抓获,缴获其电脑、业绩单、笔记本一宗。随后,办案民警根据查获的业绩单,顺线侦查,连续摧毁3个B级头目藏匿的窝点。3月25日,在石家庄将A级头目李某某、郭某某抓获,缴获存有“小财神”系统的闪盘两个,在“小财神”系统内发现了32万名传销人员组织体系及涉案价值10亿元的业绩单。至案发时,该传销网络已发展传销成员达50余万人,涉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抓获该传销组织中A级头目33名,B级头目24名,其中24人被依法逮捕。
2、浙江宁波澳州联球公司特大传销案
澳州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宁波丹碧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毛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等人, 于2005年4月18日开始推行“消费返利”计划,规定凡通过该公司加盟店购买该公司化妆品、日用品等累计金额达 680 元的为1单,可连续在此后的12 周内享受返利。该公司还规定加盟店每吸收一个下线,给予店长每单提成50元,同时,还能通过介绍新的加盟店加入提取推荐奖。此外,该公司还采用其他诱骗手段,刺激参加者交纳金钱,快速聚敛钱财。如:通过短信发布信息,宣称某次返利额度“较高”,刺激参加者大量购单买货,第二天就谎称被执法部门查处,无法返利,导致参加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至案发,该公司发展加盟店达732 家,范围遍及 22个省(直辖市),通过加盟店累计接受报单195 万余单,非法经营总额达12.4亿余元。毛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等四人非法获利达 1.1亿余元。
2006年11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毛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邹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四名被告非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约5700 余万元。
3、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戴某某等人以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的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平台,以销售化妆品和保健品为幌子,以发放各类补助的名义实行高额回报制度为诱饵,通过招聘所谓的区域经理、兼职销售组长、兼职销售员等方式发展人员,并根据销售业绩按不同比例给予参加人员提成回报,逐步形成了庞大的金字塔型传销网络。调查发现,观方公司每月支付的各类提成回报款均来自于后续购买其产品的参与人员交付的货款。至案发,观方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已经达到2.2亿余元,涉及全国18个省、直辖市,涉案人员1.5万余人。
2006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观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处以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以200万元罚款。目前,南京市公安机关已对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特大传销案
2005年底,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为申请直销牌照,扩大销售,经人介绍认识了传销人员邰某某(此人系国内多起传销犯罪案件的重点在逃人员,长期从事传销活动)之后,利用邰某某的传销团队销售其产品,传销手法为:业务员被分为A-E五个等级,返利呈级差型,各地的传销组织将传销款汇入公司提供的个人帐户中。该公司在传销活动中大肆向群众宣传其经营模式为国家认可的直销模式,并将很快被批准为直销公司,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迅速在山东、辽宁等7个省、直辖市发展了10万余人参与,涉案资金高达1.5亿元。2006年4月,由于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在外省多个传销组织被查处,且该公司的多个传销个人帐户被冻结后,为躲避打击,该公司利用其在北京的传销组织在当地设立新的个人帐户,继续将各地的传销款汇入该帐户。
2006年11月,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副总经理皮某、左某等3名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邰某某、邰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已被贵阳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国人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网站上发展“特许电子商务红花红国际网上连锁专卖店”。参加者须经上线推荐并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才能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通过网站发展下线。红花国人公司根据其发展“加盟商”(均为自然人)的数量为其计提报酬。截至2006年3月8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所谓品牌推广店2512家,加盟连锁超市512家。涉案金额1.14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由于该案已涉嫌构成犯罪,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的“加盟连锁超市”从事传销行为进行了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165085.87元,并处150000元的罚款。
6、山东聊城“蒙卡迪”公司互联网传销案
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以“网上购物”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参与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加入公司,发展下线,抽取提成,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经查,该案共涉及山东、云南、天津等15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人民币,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在聊城冠县就发展了19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60余万元。
3月17日,聊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抓获归案。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对蒙卡迪天津分公司的主要涉案成员展开了抓捕行动。截止目前,涉嫌蒙卡迪网络传销的云南昆明总分司及设在天津、秦皇岛的两个分公司已全部被摧毁,缴获赃款175.6万元,缴获电脑、汽车等作案工具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冻结涉案款项207.9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其中刑事拘留19人、逮捕5人。
7、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自2005年5月起,通过互联网采用“双轨制”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分别认购490元、1737元、1960元不等金额的食品、化妆品并交纳网资费、年费等以取得加入资格;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网络;公司以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向其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层碰奖、点碰奖等报酬。截至2006年案发时止,伊美公司已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余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调查中发现,伊美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销售管理、奖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传销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任务明确,与其它违法组织分工协作,显现出专业化特点。此外,伊美公司还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不断修改计酬制度,增强诱惑性和欺骗性,诱骗他人加入,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该案还进一步揭示出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如伊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
伊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06年 7 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971万余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同时吊销了伊美公司的营业执照。鉴于该案已涉嫌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山东临沂“新田公司”特大传销案
2006年9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山区内有人参与传销,该传销团伙涉及山西、内蒙古及威海、济宁等十几个省市。9月21日,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成功抓获了3名B级头目。专案组成员连续奋战,在国庆节期间一举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A级头目)自2006年加入“新田有限公司”(经查,所谓“新田有限公司”原系湖北武汉的一家网络公司,早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定为传销组织而取缔)以来,大肆宣扬“新田公司”是国内唯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新网络公司,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每人只要向公司交2900元,便可成为该公司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15%的提成。至案发,该传销网络涉及1万人以上,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目前,此案已刑事拘留21名人,其中18人被依法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9、广东珠海中都阿星公司互联网传销案
2004年以来,冯某某等人以中都阿星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网址为:www.513598.com和www.dalu.winwinter.com.tw),通过该网站在各地吸收会员。具体方法是:中都阿星公司在全国各地培养地区经理,地区经理在当地发展吸收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后在中都阿星公司网站注册,入会费被转化为互联网上虚拟的“星币”,会员凭“星币”购买中都阿星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的商品(多为劣质保健产品)。此外,会员还可从自己发展的下线的入会费中提取奖励金。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在全国22个省市吸收会员4300余人,涉案金额约1200多万元。
2006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工商机关对其进行了查处,抓获传销人员100人,冯某某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目前,冯某某、陈某某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鹤岗“盛世临”保健品特大传销案
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传销组织2005年9月从黑龙江黑河市“迁网”至鹤岗市,当时仅有300余人,至案发已发展到涉及黑龙江、河北等7个省、自治区的3400余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该组织以销售“盛世临”保健品为幌子,以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加入者需交纳2900元入网费和100元迁网费,并通过给家乡的亲属、朋友打电话或写信,谎称在这边做服装、工艺品或边贸生意挣钱快,诱骗亲属、朋友到鹤岗市,然后再带领这些新来的人去听课“洗脑”,直到这些人交钱加入。
此案共抓获3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均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1、广西桂林“IST”远程教育网传销案
2006年1月,王某在互联网上经人介绍加入“IST”远程教育网络传销活动,并将刘某某、周某某发展成自己的直接下线。王某等人以“推广网络教育”为诱饵,宣称该活动已在境外注册合法,不受中国的法律约束,大量发展传销人员。
具体方法是:以“www.86ist.com”教育网为产品,以“my.uvist.com”网站为统计下线、分红的管理网站,加入该传销活动须购买一份“IST”产品(即“www.86ist.com”网站的一个注册用户,每份产品500元),然后就有资格发展他人加入。王某等人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经济需求较大的心理,迅速在广西多所高校里发展800余名学生参与。至案发,王某发展下线1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75.5万余元;周某某发展下线9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50余万元;刘某某发展下线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20余万元。
今年10月,王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12、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8月,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合同,以1500-2280元不等的供货价格,为广州公司代理销售"福仟年"牌离子水制水机。自2005年11月起,金鹏公司通过刊登广告、招聘人员、举办会议等形式销售制水机。参加人员,以6530-136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台制水机,就可以与金鹏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兼职员工,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截至到2006年1月,金鹏公司获取非法所得962600元。
金鹏公司通过发展兼职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制水机的方式,取得兼职人员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取得兼职人员的资格,进一步介绍他人成为兼职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其介绍参加的兼职人员和介绍参加的兼职人员购买制水机数量为依据给付兼职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制水机42台、没收违法所得9626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13、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条件案
自2006年3月1日起,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传销方式销售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络合钙系列产品。其具体做法是:参加人员须认购195元(1 单)至1950元(10单)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一至四级经营商,推荐两个下线建立两个“市场”,下线人员可以继续各自推荐2个“市场”,以此类推。下线人员每推销业绩3单(两个“市场”比例为1:2),参加者即可获得销售提成奖50元。此外还有“累积奖”、“推荐奖”、“消费奖”等奖励方式,依据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提取不同比例的报酬。
该公司通过发展“经营商”加入,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2006年6月,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了查处。截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已按照以上营销模式获取违法所得326,625元。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传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326,625元,并处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期间,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情况下,一直为其提供产品,并为其市场部、营销中心等机构在山东提供办公、培训地点,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构成违法。截至被查处时,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产品67,500盒,非法获利153621.60元。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枣庄市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14、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12月,卢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广东、江西等地以“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在香港注册,以下简称:慧缘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和低话费拨打长途电话为诱饵,发展人员。参加者须交纳450余元开户费成为会员,在慧缘公司网站上获得一个帐号进行“消费”,可以低价拨打网络电话,通过网站利用网络电话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给予奖励。另外,该公司还规定了所谓的推广奖、管理奖和重复消费奖,发展的人员越多,“回报”越大。
广东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卢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33元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江西赣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等传销组织者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安徽芜湖粟利军等人传销案
2006年 4月14日中午,安徽芜湖赭麓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出租房屋时,发现多处传销的“上课点”,民警欲将为首分子带到派出所审查,遭到传销组织成员的暴力阻碍,随后6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赶到赭麓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并暴力冲砸赭麓派出所,殴打值班民警和辅警。在市局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大批警力,事态迅速得到控制,参与冲砸公安机关的肇事者全部落网。
芜湖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办此案,经过专案组连续奋战,先后抓获1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捣毁传销窝点10余处,教育、遣返受蒙蔽的传销成员300余人。经查,2003年 5月至2005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粟利军、林伟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苏、山东等地传销化妆品,自2005年10月,该组织大部分成员陆续来到芜湖市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分别来自新疆、河南、河北、四川、陕西等地,缴纳2900元购买产品后即可加入。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人员1225人,非法经营额355.25万元。
2006年10月26日,此案19名被告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