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告] 经营性网站备案问答
发布时间:  2007-07-23 11:04:43 浏览次数:  6189

                           经营性网站备案问答

1、为什么要备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经营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什么是经营性网站?

    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3、什么是经营性网站备案?

    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南昌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监测中心备案。

4、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既持有域名证书)。

(二)网站所有者要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什么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四)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 经营性网站备案程序?

(一)前期准备

  (1)登录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监测中心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nc315.gov.cn),进入“网上办事”下的“企业网站备案”模块。

  (2)在《网站在线备案》的栏目中,按要求完成登记。

(二)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三)送达

  (1)将书面材料直接送达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监测中心(南昌市红谷滩丽景路666号四楼,邮政编码 :330038)。直接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四)备案确认

  A、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B、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C、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

  D、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E、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监测中心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监测中心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F、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五)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7、备注

   

  (1)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a)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b)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2)不得冒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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